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等等。其二根据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累犯、自首、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如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等等。其三在刑法分则中,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建立刑法分则的体系,规定了与具体犯罪相适应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具体表现是各类犯罪的排序,基本上按照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排列的具体犯罪也规定了具体的量刑幅度。
四)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指确定某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但要求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要求其主观上还必须具备罪过(故意或过失)。如果只有客观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或者主观上产生了犯罪的故意,而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任何犯罪都是客观上的危害行为与主观上的罪过的有机统一。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反对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两种倾向。这一原则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更加具体的意义,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100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我国刑法中体现的非常充分,如在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说明任何犯罪都必须是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实行的;刑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是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还有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等等。都说明了我国刑法是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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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被害人高某与被告人牛金某、牛炳某之妹牛某红谈恋爱期间,牛某红发现高某吸毒,遂于1997年初与高终止恋爱。后高某多次纠缠牛某红,牛某红为躲避高的纠缠被迫离家在外租房居住。高某因找不到牛某红便多次到牛家骚扰滋事,并殴打牛的家人。1998年5月26日上午7时许高某又纠合陈某某、甄某某来到牛某红家并用尖嘴钳将牛金某左耳戳破,继而持菜刀砍打牛金某,后被陈某某、甄某某劝阻。次日凌晨2时许,高某又叫来无业人员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