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之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等进行的解释学理解释对司法实践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的根本性准则。在各国的刑法立法中,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些是在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有些则没有明文规定,而是体现在立法精神之中的。结合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精神,我国刑法具有下列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基本含义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这一基本精神,派生出了如下具体原则: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说明罪刑法定被确定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落实。具体是指对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定罪上平等。指相同的犯罪主体适用同样的定罪标准;二是量刑上平等,指对犯有相同罪行的人,按照相同的标准量刑;三是行刑上平等指对于所有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应给予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着非常充分的体现,确定这一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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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刑罚的轻重,由犯罪的危害性大小决定,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修改前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但在具体条款中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精神。修改后刑法第五条已明文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充分地体现,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根据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中根据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