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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等法律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体现了我国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人xxx积极退赃这一量刑情节。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也适用了“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本辩护人建议对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案件的“自愿认罪”的被告人xxx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理,以体现了我国一贯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5、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xxx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且其是在工作过程中偶然收取某些货主送来的钱,而且其是一位技术员,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其由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与社会商业运行中的“潜规则”以及法制观念淡薄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出现了受贿的违法行为。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xxx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xxx时,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xxx亦对所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xxx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受贿数额较小,而且并没有因为受贿而该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具有自首情节,也是初犯和偶犯,被告人xxx也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故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罚应当具有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xx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此致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辩护人: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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