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的,由各合同承办人对其送审的合同进行自审,并在合同审签表上签署意见后,分别按照合同管理的权限,依次送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综合部、副总,总经理在审签表中签署意见,最后会签人同时在合同正文中签署。
第十六条以下合同应采用集中研讨审查会签方式进行:
(一)处分公司重大资产的;(二)标的额为5万元以上的;(三)合同履行周期较长且合同内容较为复杂的;(四)承办人或各合同审查部门认为必要的;以集中研讨审查会签方式的,由合同承办人提前二日通知各审查部门会审时间、地点,研讨过程中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并由各部门当场签署审签表。第十七条送审合同时,一般应附以下文件:(一)合同审签表;(二)合同文本;(三)相对方为法人及经济组织应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相对方为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由承办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已经过审查的意见;(四)中标通知书;(五)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工程量清单以及价格、质保书、验收标准等与合同内容密切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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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其他合同审查部门要求的文件。合同送审时所附资料不全的,审查单位将待审合同退回合同承办部门,审查时间从送审资料补齐时开始计算。第十八条合同审查单位应建立合同审核登记簿,对送审合同的送审时间、合同名称、送审单位、审核意见、文本交接时间、文本签收人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制度第十九条公司的合同审查是合同实施的前置程序,各部门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合同前实施该合同行为。如因特殊原因并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在事中或事后补签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补签合同情况说明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合同文本和其他附件一同送审。第二十条合同会签单位审查期限要求:(一)合同标的十万元以下的合同,自收到合同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二)合同标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合同,自收到合同资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三)合同标的五十万元以上以及其它重大复杂的合同,视其复杂程度自收到合同资料次日起7到10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对合同法人及经济组织相对方的资格资质、是否已列入本公司黑名单、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许可证照、履约能力和信用进行审查;对个人相对方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