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试行版)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由上海市总工会委托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运作,旨在提高本市工会会员的互助互济保障水平,逐步建立覆盖本市全体工会会员的基本保障机制。为明确相关责任要求,市职保会特制订《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障)。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持有效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的本市工会会员,均在会员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参保人员信息为截至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上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中的有效会员信息。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2、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保障期限第三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半年。1、每年7月份办理参保手续: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参保人员信息为截至当年6月30日上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中的有效会员信息。2、每年1月份办理参保手续:保障期限为半年,自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6月30日24时止。参保人员信息为截至上年12月31日上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中的上年新增有效会员信息。保障费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1、每年7月份办理参保手续的:每份保障费24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12元人,剩余50保障费由市总工会划入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账户)。2、每年1月份办理参保手续的:每份保障费12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6元人,剩余50保障费由市总工会划入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账户)。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有效期内只可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包括多个参保单位重复为被保障人参保的份数)。保障责任第六条在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会承担下列保障责任:一、四类重大疾病保障
f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支付标准为一万元。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四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⑴、恶性肿瘤;⑵、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⑶、良性脑肿瘤;⑷、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具体定义见释义)。3、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经市职保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会认可的其他医院首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