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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从罚没收入中按5比例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由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资金的拨付按罚没收入进度拨付,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单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镇财政部门通报。第十三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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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五条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三)有泄密行为的;(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十六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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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某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附件2:
某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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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举报人举报方式被举报单位举报内容:
举报事项举报时间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记录人: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办案人:涉案金额案件承办人意见:举报等级
年奖励金额


案件承办单位意见:
承办人签字:年镇食安办审核意见:月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注:本表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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