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卫生、农业、工商、药监、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
f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的;(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假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无定点屠宰许可证私自屠宰的;(八)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食用物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行为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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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