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决定由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下述处分条例: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办公、生产和社会秩序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及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贪污盗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走私受贿,使国家和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5、在外事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的,使国家和公司荣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6、无视党纪国法,泄露国家政治和公司经济、商业机密,或搞不正之风的;
7、自由主义严重、调拨是非、破坏团结、屡教不改的;8、触犯法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
f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视情节给予经济性处罚。三、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由人力
资源部、纪检监察室核审由总经理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办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备案。
四、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员工,根据岗位重新评定;表现不好的,予以除名、开除或依据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按其新的岗位享受岗薪待遇。六、对于有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4条行为的职工除处分外,公司可令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职工无正当理由多次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或依据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关系。八、职工受到行政处分,将书面通知本人,并且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培训
第二十三条宗旨员工培训的宗旨是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鼓励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文化品德、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逐步改善公司人才素质和结构。第二十四条培训计划
f每年初,公司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提出培训需求,由人力资源部综合各单位的培训需求制订公司的当年的培训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计划内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被指定参加培训的员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