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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细则。
第一条公司产量监控系统与市级网络数据中心连通,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监测,实现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
第二条公司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生产厂家必须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生产调度信息中心备案、阳泉市煤炭工业局调度信息中心登记。
第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培训考核第四条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山西省煤炭厅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五条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组织联系产量监控系统上岗人员培训、复训工作,负责资格证的申领、颁发和登记工作。监测监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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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息中心确保培训人员按时到位参加培训。
第三章系统建设第六条按照山西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与系统生产商(承建商)联系协调,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供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第七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建立产量数据中心,配备专门的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设施,以BS模式构建监管平台,通过煤炭专网存储和管理上传煤炭产量数据。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八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保养、调校;生产调度室负责确定产量监控系统安装位置、检查检验产量监控系统的计量误差,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组织工作,对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生产技术部负责核定我公司产量监控系统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企业管理部负责向集团公司、阳泉市煤炭工业局等上级机关报送煤炭产量日报表;机电区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供电设计,机电队负责施工;使用队组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看护。第九条产量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不间断运行,必须实行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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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时值班制度,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专职维护工管理、维护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如下资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统安装布置图;(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三)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四)监控信息上报管理制度;(五)监控信息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七)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员、维护工岗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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