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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灵山县文利镇人民政府性质:行政机关法人代表:地址:广西灵山县文利镇文武路1号
乙方(劳动者):王远东性别:男出生:1971年12月户口所在地:文利镇文利街5号身份证号码:4528241971120018
监制机关: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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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和共同遵守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期限壹年。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乙方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公益性岗位,担任安监助理员工种(工作),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具体指标和要求可另定《岗位合同》。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换乙方工种或岗位。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合理配工作所必需的基本劳动工具;按照岗位需要和国家规定按时发放劳保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四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整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的教育和培训;对特种作业,乙方需要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安排上岗。第六条乙方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与休假。休息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特殊条件下从事的工作,其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准受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第八条甲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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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奖金分配制度,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支付乙方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第十条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甲方可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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