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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1中国人民银行是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第6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以确认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的分离。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致力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该法的立法目的: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该法的特点:明确了国务院对中央银行的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银行的监督。这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及其管理的历史和现状,体现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色。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它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通过调控金融市场的运行维持我国金融稳定。它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列入中央预算单独管理。它从事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形成的净利润全部上缴国库。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多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测;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4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即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或者说稳定币值的目的是发展经济,稳定币值就是要促进经济的发展。5立法规定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第一,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使中央银行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方向;第二,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标准:货币币值保持稳定;第三,从法律角度否定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双重目标制即既要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又要保障经济的发展)。6货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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