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安装与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备案,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推介发布制度,适时发布、更新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和生产企业目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应根据建筑特点、功能要求和有利于用户使用、维护的原则,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间接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时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选择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产品标准要求,并经我市评估备案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施的设置意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施建设和产品部件的验收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质量和安装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购买人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购买人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明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以及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和《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
f外观协调、整洁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维修和满足用户热水需要。第二十二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并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单独编制针对性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理、验收工作,认真履行职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