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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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