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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住宅区出租屋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证住宅区的居民安居乐业。制定本规定:1、业主出租房屋时,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禁止向身份不明的“三无”人员出租房屋。2、业主自行出租的房屋需到物业管理公司将房屋出租情况登记备案并且要经常了解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管理中心或公安部机关。3、业主委托出租房屋,业主须到物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填写《房屋出租委托书》并且需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出租。4、承租人须向管理中心提供有效证件并且要如实填报相关资料;承租人必须积极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工作。5、承租人应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以备相关职能部门检查。6、严禁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交由公安部机关处理。7、8、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承租人须遵守小区一切规章制度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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