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措施。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计划中所列项目视为完成项目立项,不需再单独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程序)市住房保障办应于每年下半年启动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调研、编制工作。具体编制程序如下:(一)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尚未成立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负责,下同)应当按照市住房保障办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拟定本区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办;(二)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状况,对各区上报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模和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三)市住房保障办拟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联席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调整)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确需补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调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于每年年中拟定调整方案,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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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取得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储备项目的提出)市住房保障办及区住房保障办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需要,提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项目和范围。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前期手续)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分别向市国土房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确定规划条件、用地报批等审批手续。具体项目用地属于利用已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市住房保障办可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在申请领取规划条件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中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法组织实施补偿安置,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