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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第三章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取得第四章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第五章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供应第六章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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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承租或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机构为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采取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原则)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二)有序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满足真实需求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真实需求,科学合理地选址,确保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四)前瞻性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着眼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发展,在满足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同时,适度开展中远期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储备。(五)统筹协调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与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协调一致。凡纯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块,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储备;既有保障性又有经营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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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地块,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储备。
第五条(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闲置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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