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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单位提供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且目前已经空闲或处于低效利用的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参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鼓励措施和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另行制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办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专门机构,是本市政府储备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主体,负责统一开展本市市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可委托市道路扩建办或各区土地开发中心等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征收、收回、收购和部分前期开发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住房保障办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开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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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加快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保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的管理)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依据全市土地储备的统一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期限分为近期(近三年,含三年)和远期(三年以后)两个阶段,其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规模、功能结构、空间分布、实施时序等。
第九条(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年度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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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等内容,确定年度新增储备保障性住房项目名单,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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