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三)周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进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
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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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试生产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委托有相应资
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
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