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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渔业执法检查员进行渔业检查属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是合法的渔业行政执法行为。胡树明、唐艺所采取的绕道挡获偷钓者的行政行为并无过错也未违反法律规定胡、唐的行为与王志均自己决定从水路逃走而溺水身亡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渔业行政检查人员的行政行为无违法行为也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相应处罚。
案情
2007年7月25日安徽省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台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浦公司为促销其天喔“Q猪”系列产品于2007年6月开始筹划开展了“Q猪好大运”有奖销售活动。其中抽奖部分的活动范围为全国奖项为特等奖1名奇瑞QQ汽车1辆1年使用权限1名一等奖10名品牌手提电脑1台。石台工商局认为南浦公司涉嫌违法巨奖销售立案调查并于2007年7月30日、8月21日分别向南浦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南浦公司对询问通知书予以回复但放弃了听证。石台工商局经2007年9月5日复核9月11日做出石工商处字2007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浦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上缴国库。南浦公司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池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2007年12月21日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池工商复决字2007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南浦公司遂向石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有奖销售行为符合工商公字1999第79号《答复》中对“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特品的时间长短”的处罚规定故认定此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被告双方的沟通、协商并非本案必须步骤故原告提供的双方工作人员个人的交流材料不能足以证明被告行政程序违法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的石工商处字2007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工商局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为由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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