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农民工性权利的法律保障
作者:张思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
摘要“性”是人类的自然属性之一,是正常的生理欲求。但古往今来,大家似乎总是缺乏勇气直面此话题。2006年3月《中国性文明公约》的签署,标志着我们对待“性”的观念开始转变,进入了新的纪元。实现农民工“性权利”的呼声也随之唱响。这一改革开放造就的新型群体,将伴着现代化的完成而终结历史使命,却恰恰由于其职业身份具有过渡性质常被忽略和漠视,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甚至丧失了最起码的人权。社会各界均当饮水思源,出谋划策,对之补偿。“性权利”是人人都该具备的基本人权,农民工亦然。现实中,他们的此项权利严重缺失,进行救济已经迫在眉睫。然而,农民工的“性权利”问题与市民的该项权利相区别。本文即是以此为出发点,首先对目前农民工“性权利”的内涵进行界定,继而结合现状分析保障该权利的意义,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增设工会制度,建立民工夫妻房制度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举措,以期在实践中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民工性权利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张思琦,法学与汉语言文学双学位,山西忻州田家炳中学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7002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民工渐渐进入社会各界关注的视野。毋庸置疑,身为中国工业化的产物,这一特殊群体对我们的城市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他们没有能够充分得到对等的成果。尽管被称之为“准市民”,却从未真正享有过“市民待遇”,譬如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性权利”。由于国人对这个忌讳莫深的话题往往羞于言表,谈论起来只如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使得该词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现,因传统文化的束缚,未能彰显。之于弱势的农民工而言,“性权利”的实现更是难于上青天。故而在法律中明确其权利性质,探究保障此项权利的制度、途径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农民工性权利法律保障的内涵
关于“性权利”,有学者将其抽象为“人所享有的关于性的和涉及性的一切权利”。《性权宣言》中认为,“性”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的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建构。“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须。“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