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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平等为基础。并把之具体为性自由权,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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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调查为基础之性信息权,全面性教育权与性保健权等11个方面的内容。从上述定义来看,第一种较为概括,活动性强,在司法操作中不好把握,对人们“性权利”的保障造成了一定困难;第二种又过于具体,难免有不能穷尽之处,若法律以此为规制内容,必然存在漏洞,往往出现被侵害者哭诉无门的现象。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可把“性权利”界定为:人基于“性”所享有的生理和精神需求方面的满足权。同时据之将“性权利”大致分为两类,“性基本权”和“性扩展权”。前者包括“性”的需求、健康,侧重于生理方面的满足,为后者的前提;后者包括“性”的欢愉、自由,侧重于精神层面的满足,为前者的延伸。二者共同构成“性权利”的两个不同层次和阶段。
二、农民工性权利法律保障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一个全新命题。社会和谐首先是人的和谐。对于拥有约2.4亿庞大群体农民工的中国,能否实现这部分人的和谐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能否和谐。而人的和谐,又必须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性”便是其中之一。对农民工的“性权利”进行法律保障,不仅利于其自身,也极具社会价值。
在许多人看来,封闭乡村中农民的婚姻是相对稳定的。事实并非如此,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有些地区外出务工的已婚人员离婚率竟高达50以上,还有一些处于感情破裂状态。专家分析,这种结果的酿成,除农民工家庭结合先天不足,如买卖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外,不少人在灯红酒绿中迷失自我也是重要因素。打工仔耐不住寂寞,“寻花问柳”;打工妹经不得空虚,“另谋高就”,造成后天失调,使原本就不牢靠的夫妻劳燕分飞。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破裂势必会减少社会的和谐音符。未婚者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不能满足,整日惹是生非,性犯罪的比例之高让人咋舌。所谓“性犯罪”,就是一切与性行为有关或涉淫的犯罪,不仅包括强奸、嫖宿幼女和性侵害,还包括因淫乱、卖淫、乱伦、同性恋和传播淫秽物品及性病等引起的犯罪。农民工因为长时间的“性压抑”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无法释放由此积累下来的性饥渴的冲动,往往步入歧途,扰乱社会秩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曾对20012003年办理的强奸案进行统计,发现有65件是来京务工的农民工所为,占案件总数的5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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