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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刑法讲义
授课:陈永生老师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排列不同。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新增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新增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1.盗窃罪的数额划分:(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2.四种特殊的盗窃:(1)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2)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3)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4)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3.近亲盗窃的处理: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4.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5.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