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6.盗窃未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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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处罚未遂的情形:第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不同犯罪形态的认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7.单位盗窃的处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构成盗窃罪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7日公布)1.一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特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竞合的,按特别罪名定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有特别规定的有五个罪名: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渎职犯罪与共犯的区别:(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4.共同渎职的定罪量刑(1)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5.追诉时效:以危害结果为条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