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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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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
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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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十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五)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六)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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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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