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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律系张剑平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第一节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第二节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第三节秦代的刑事法律第四节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第五节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第一节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一、继续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方略秦朝继续推行以法家思想为主的治国策略。其思想来源已是战国晚期韩非的思想,而其推行者则是秦始皇与李斯。韩非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为一体,提出了“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李斯协助秦始皇实践了法家的政治法律主张,把君主专制制度推向极端。秦始皇、李斯都主张人主独尊,强调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实行君主专制;主张实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强调“法令由一统”,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建立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法律制度,实行重刑主义。统一天下后,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法家思想变成集权政治的现实。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1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2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3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二、立法活动(一)秦始皇时期的立法活动1.更名号,称皇帝2.改“命”为“制”“令”为“诏”、3.建立避讳制度4.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并加强监督、控制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的官僚机构。、在地方,将全国分为36郡,郡下设县。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位,加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秦所确立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秦始皇“事皆决于法”,以封建法制来保障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建立一个君主专制制度之下的“尊卑贵贱,不逾行次”的等级秩序和“职臣尊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封建皇帝,秦始皇是将法家精神与封建的集权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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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象征。(三)秦二世时期的立法活动秦二世时期,在立法上并无大的成就,仅“更为法律”,将李斯“重刑主义”的思想发展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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