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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126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一、设立引导资金自2010年起5年内,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5亿元,设立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进行融资。引导资金扶持范围是: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并经区科委认定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经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区科委认定的动漫、3D等
f文化创意企业。二、相关扶持政策(一)购(租)房补助。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建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第1年按照房屋实付租金60%的比例给予补助,第2至3年按照4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房补助及租金补助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用以增加企业利润,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回报。(二)风险补偿。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基金申请股权退出时,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基金实际投资损失超过其投资额20以上,在基金股权退出前,按照基金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补偿股权投资基金80;补偿科技型中小企业20。风险补偿资金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用以降低基金风险投资损失,并弥补“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损失。(三)收益补贴。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且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完成股权融资起3年内,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给予收益补贴,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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