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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原《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
地税函2008342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发生利息费用,
即利息支出为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
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规定停止执行。(税中望月评论:
那就是按照10扣除了,前后对照广州地税解释就比较清楚了,其他地区
可以参考)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原《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第三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逾期开发而向国土部门补缴土地闲置费并取得相应的财政专用收据的,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规定停止执行。
五、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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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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