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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续二)的通知
发文字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00827所属分类地方规范性文件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规定,现编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处理指引: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原《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6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收入实现的确认:
1以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预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2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每期实际取得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3以银行按揭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取得首期付款收入和银行贷款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4以其他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规定停止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原《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第二条第六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足额付款但已取得发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超过建设工程款5%的比例计算扣除。其他未付款虽已取得发票的,但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允许扣除”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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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额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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