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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理方协调配合措施
材料、设备不给工程造成浪费。
i按部位或分项、工序检验的质量,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准则,使监理单位能顺利开展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工作意见不一的情况,遵循“先执行监理的指导后予以磋商统一”的原则,在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中,维护好监理单位的权威性。
j督促各专业单位作好隐藏工程记录,主动联系监理对各隐藏部位进行签证,对监理没有签证的部位决不能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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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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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理方协调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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