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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目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城镇的个人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都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是经政府批准同意后直接转让。然而,几乎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以安置下岗职工、单位债务负担沉重为由,要求减免补交土地出让金,用国有土地资产来抵偿本单位的资金缺口。这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变相转让,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市场的混乱,也是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一个巨大黑洞。(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动态管理没有建立
目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动态管理系统还没有建立,划拨土地转让与需求不衔接,倒买倒卖土地现象还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
f两个方面:一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以老办公区拥挤、办公条件差为由转让或出租划拨土地及房屋;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划拨给新区土地,大量建盖新办公楼,而新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试想,如果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10年的时间里都向新区要土地,那么10年的时间有多少良田好地被占用,10年的时间政府在这些划拨土地上又收益多少,损失多少。二是企业改制后的土地资产被倒卖,新的土地被占用。例如,某砖瓦厂因企业改制于2007年被某公司兼并,其位于隆阳区汉庄镇的8388660平方米采土区转让给该公司。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政府批准免缴了土地出让金。而2008年该公司将其中的518230平方米转让给个人。2009年该公司又以建设加气站为由,要求征用农民土地。三、如何采取措施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一)严格执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f严格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严格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或者转让的,应当由土地收储中心统一收购后,纳入统一储备、出让,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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