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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应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李丽娟近年来,随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城镇的个人对划拨用地的出让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呈上升趋势。例如2007年,隆阳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3779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179148万元;2008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2708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485294万元,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2008年比上年下降1071公顷,而补缴土地出让金比上年增加306146万元。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依法出让和转让并合理开发利用,可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但在交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急待规范,以更好的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下面笔者就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应对存在问题,进而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面发表几点粗浅的见解,以供大家参考。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要发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必需先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
f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二、目前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划拨国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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