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的,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不得有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7)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当通过设置分隔墙或不小于5米的间距相互分开;(8)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2、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并布局合理。(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专柜),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3)散装、裸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
第4页共14页
f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4)经营鲜活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保持适当距离;(5)食品仓储场所的货架(台)应与地、墙保持距离;(6)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7)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同类品种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8)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1)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到许可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2)大型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3)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
第5页共14页
f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