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这句话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2、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性中的“有限”?案例1、甲借给乙5万元。一年后,乙还了4万元,乙写了一个字条:“还欠款1万元”并签字。事后甲向乙索要4万元,乙认为自己只欠甲1万元。双方争执不让。问题你作为法官如何断案?案例2、“遗产可不可以留给二奶”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两部分,一份留给妻子,另一份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问题对本案你如何认定?
案例3、2009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问题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2.本案该如何处理?答: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此过错属于主观过错。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2.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高老太的所有损失。其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观没有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过错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