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柒亿零伍佰伍拾贰万元(小写70552000000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壹佰壹拾万零肆仟元(小写14110400000元),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20190603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20190709之前;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之前。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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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
(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商务办公;地上建筑容积率:办公楼18,计容面积2240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地上建筑限高建(构)筑物的任何部分的绝对标高不超过机场净空高度(吴淞高程48米),建筑檐口相对标高控制在34米;地上建筑密度: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起止深度:米;地下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