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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19920520颁布时间r
19920520实施时间r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r
(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r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r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r
第五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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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r
凡本省境内公民均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r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r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资源,包括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r
本办法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r
本办法所称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r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的皮、毛、肉、骨、蹄、角、羽、脏器、油脂、卵、分泌物及标本等。r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r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筹集资金,增加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投入。r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r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r
每年4月5日至11日为山西省爱鸟周。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r
第七条 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r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病饿、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和送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r
第九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
第十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为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r
第十一条 在林区和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兴建工业、民用设施或采石、开矿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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