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运作,保障物业服务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准的提高和物业服务市场和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的运作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
市房地资源局设立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以下简称招投标市场),汇集和发布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公开实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办理物业服务招投标事务。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通过招投标市场集中操作。第四条(招投标市场职责)
f招投标市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市场履行以下职责:(一)为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提供专门场所;(二)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三)汇集和发布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四)实施与物业服务招投标相关的其他事务。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招投标市场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投标市场操作规则、运作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及其监督办法等内容。第六条(招投标信息公开)招投标市场应当在专门场所、上海房地资源网和市物业协会网发布以下信息:(一)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二)物业服务项目评标结果;(三)物业服务项目的合同签订情况;(四)中标企业的基础信息,诚信情况和满意度季度测评情况;(五)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第七条(行政监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建立评标专家库,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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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项目招标方式)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申请截止之日,投标申请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