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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解读国税发
作者:罗远辉2009年08月08日1005
从2008年1月1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开始,所得税政策便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连续出台了税法街接、费用扣除、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其中多少与房地产业务有关联,但针对房地产企业并全面规范所得税的政策却迟迟没有露面,企业在政策的盲区前行。我们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期待着新政策的横空出市,但一切似乎那么平静,让我们大惑不解。直到2009年3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终于如翩翩少女般姗姗迟来,给这个春天带来一丝惊喜和亮色,我们姑且称之为一份迟来的爱,不过这爱意有多深,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专业人员也许有不同的看法。非常巧合的是,原内资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居然也是31号文,为便于说明,该文简称为“旧31号文”,国税发200931号文简称为“新31号文”。通读新31号文,我们可以发现其内涵丰富,亮点连篇,值得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同仁共同交流。一、进一步落实了公平税负的原则我们知道,外资房地产企业以前执行的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及《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而内资企业在2006年之后执行的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旧31号文。由此,导致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在预征、视同销售、代销费用扣除等多方面的税负不均衡,外资房地产企业占有明显的税收优势。举一个简单的案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商品房(市场价值5000万元)转作自用,如果A企业是外资企业,则不用缴纳所得税,如果是内资企业,对不起,你要缴纳所得税,假如该企业的税前利润率为10,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这一规定无疑是很不公平的,给内资房地产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新31号文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基础上,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有利于公平税负原则的落实,对房地产业务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二、预缴方法改变,预缴率降低房企迎来“双重利好”新31号文与旧31号文相比,其最重要和最现实的变化是,计税毛利率降低了五个百分点,以惠州市为例,老3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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