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f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