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r
(2003年9月19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1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
第一章总则r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培育和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r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核定的番号、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r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场站,包括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其他相关设施。r
第三条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r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城管、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r
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建设、经营。r
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r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模经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r
第二章发展规划r
第六条交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r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规划和车辆发展规划。r
第七条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应当明确线路功能、优化等级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城市旅游专线以及其他客运专线应当纳入公共汽车线网规划。r
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汽车线网规划新辟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r
第八条公共汽车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有利于提高公交服务覆盖面和运行效率。r
城市主要出入口、商业中心等应当科学规划公共汽车枢纽站。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