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羊安、临邛等工业园区及其所属的独立工矿点。第三条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园区实行管委会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入驻企业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第五条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省、成都市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总结和落实奖惩;(二)明确管委会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及独立工矿点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三)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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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方面必要的经费投入;
(五)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按照封闭运行,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受市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牵头组织园区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及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审查工作;
(六)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督促相关机构科学制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妥善处置。积极配合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负责牵头督促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并协助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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