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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第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职责如下:(一)应对其使用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f(二)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危险监控设备范围。昌明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列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三)同时向质监局、安监局、消防队等有关部门报告。(四)各成员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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