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他人电磁纪录(虚拟装备、武器等财产),被害人就完全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虚拟装备、武器等电磁纪录的支配关系,即无法行使对自己所有的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支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虚拟财产完全已经消耗殆尽,如同没有。因而,虚拟财产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追回,但这如同现实社会的财产被他人盗窃之后,可以追赃一样;同时,行为人盗窃他
f人虚拟财产之后可以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关系,可以任意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因而,盗窃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破坏原持有人对于财物之持有支配关系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特点。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只是物体存在空间不同,物体形态不同,盗窃手法不同而已,其基本原理和性质,与刑法传统之盗窃罪构成要件,并非相互抵触,格格不入。相反,它与刑法传统之盗窃罪构成特征相符,完全可以适用盗窃罪法条对其定罪处罚。由此,为了遏制越发严重的虚拟物品侵害问题,进行扩张解释,将虚拟物品列入中国刑法财产的保护范畴,对于目前传统犯罪类与网络犯罪类虚拟物品侵害行为统一按照侵犯财产罪来定罪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二)长远之策长远来看,制定特别刑法来保护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无疑是更佳的手段,建议立法增加以下内容:1.增加单一的罚金刑和资格刑。因为网络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大部分或绝大部分网络犯罪都是为了经济目的,而且大都是专业技术人员所为。因此,对其科以罚金刑对打击网络犯罪将具有明显效果。同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处理这类犯罪的方法增加资格刑。比如号称“地狱黑客”的美国人凯文米特尼克在坐牢将近五年后假释出狱,条件是不得使用电脑、调制解调器、软件、手机和其他得以使他上网的器材4。这实际是剥
f夺了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资格,这种处罚一方面可以有效制止互联网相关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不违反人道的前提下,惩罚利用信息技术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资格刑应当设置资格刑的条件、内容、期限以及撤销与恢复等。2.增加单行刑法“妨害计算机使用罪”。网络犯罪类侵害行为多为智能犯,其主体往往具有丰富的科技、经济、法律、财税等专业知识,较传统犯罪类中的财产犯罪来讲可能具有更大的危害能力。其所采取的手段与其他类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对其适用定罪处罚需要更为慎重。所以增加单行刑法“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可以区别于传统犯罪类的财产犯罪,建议具体内容如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