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列为“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将盗窃网络游戏账号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2001年刑法修正案,将电磁记录的保护
f扩张到第205条“伪造文书印文罪”中。台湾“刑法”在2002年底最新修订,在第220条第(3)项中规定:“称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根据台湾“刑法”规定,电磁记录属于“以文书论”的范畴,具有某种物的属性。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宝物”、电子信箱、QQ号码等等都是电磁记录2。也就是说,不论用户所看到的是“宝剑”、“盔甲”或是电子储备箱(包括收件箱、发件箱、垃圾箱、草稿箱等),法律上把它们全部都定位为电磁记录,而非实际上看到的或得到的财产。所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就转为对电磁记录性质的认定上。关于电磁记录的性质问题,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增订的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置电磁记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台湾地区普遍认为,这一条规定的“电磁记录”,包括所有虚拟世界的账号、点数等网络虚拟财产。(三)中国香港在香港,网络游戏盗窃问题引起关注,开始于2002年11月中旬。由于香港16岁玩家梁某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级得来的“武器装备”而跳楼自杀这一事件的发生,导致香港警方严重关注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f现在,盗用他人账号属于黑客活动,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的规定,警方可用“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去控告那些侵入他人游戏账户内盗取武器的人,最高判刑五年。同时,香港地区国际刑警组织表示,在网上游戏中盗取虚拟武器,属于行使盗窃罪行。一旦证明有跨境犯罪成分,不论案件大小,国际刑警定会协力打击,直至全球追击疑犯归案3。三、中国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设想(一)权宜之计笔者认为,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在目前的情形下盗窃虚拟财产应以定盗窃罪为宜。大家知道,除了游戏账号和虚拟角色中的游戏等级之外,其他虚拟财产类别都体现为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如虚拟武器装备等宝物。虚拟武器装备等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虚拟武器装备等财产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虚拟武器装备等财产,即玩家可透过网络进行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行为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