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计算机网络游戏的兴起造就了无数游戏公司,也催生了众多网络富翁。从2003年开始,专业从事虚拟物品交易的大型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仅仅在国内,目前就有、17173、易宝网、365GN、新浪游戏、QCC、网易公司“藏宝阁”等数十家。虚拟物品交易作为迅速崛起的新兴行业,可谓硝烟四起,大大小小的企业像发现了金山一般蜂拥而至,抢食这块蛋糕。而与虚拟物品消费高速增长相对的,却是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C2C(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销售虚拟物品时,还未能解决好虚拟财产盗窃防范的问题。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特别是盗窃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属于中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的真空地带,而这类案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无法回避。一、中国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中国的网络财产立法明显带有滞后性,目前网络立法主要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
f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十一部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没有一部可以适用解决网络财产问题,中国对网络运行规则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属于真空地带,法律盲区很大。二、借鉴中国大陆之外各国家、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一)韩国韩国作为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研究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后,发现网络财产交易行为越来越多,欺诈行为也与日俱增,便开始正视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游戏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1。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当然具有物的属性。(二)中国台湾地区在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还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刑事立法的成功做法却可以提供借鉴。1997年10月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把“电磁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