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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通知宁建(建)字20086号各市、县建设局,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9516198532二○○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主题词: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抄送:建设部市场司,本厅各厅长、厅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f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
f务。第十条进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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