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诊疗检查手段的适应症状、禁忌症。医嘱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后生效严禁代签医师姓名。(三)主管医师医嘱一般于晨间查房时开出。除个别特殊病例外全科医嘱应于上班后两小时内结束保证护士有足够时间做好较复杂的处置工作。新入院患者应当在半小时内开出医嘱使入院患者尽快得到治疗。(四)一般的治疗和处置都要填写医嘱除抢救和手术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需要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在执行前须复诵一遍经核对无误后再执行。执行者事后应当及时记录并由主管医师补记医嘱。(五)应用抗菌素应当严格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激素和剧毒药物应当严密观察疗效和副作用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六)主管医师应当从严掌握输液指征尤其要控制盲目静滴抗菌素和无指征输血。需要控制输液速度的应当在医嘱中注明。输液量大时应当均衡输液。(七)药物混合使用时应准确了解药物配伍禁忌及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尤其要重视药品使用时对心、肝、肾功能的影响。(八)主管医师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医院内感染控制制度减少和预防医院内
f感染的发生。第八条危重患者的抢救
(一)收治危重患者和患者病情突然变化,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当立即处置并且立即向上级主管医师请示汇报。
(二)患者发生未预料的心脏骤停、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急性肾衰、大咯血、大呕血、昏迷、窒息及术后发生未预料的生命体征大范围波动时,应立即通知科主任科主任及主管医师应立即赴科室进行抢救并向总值班、医政办或分管院长汇报。
(三)抢救危重患者时与之有关的医护人员、医技科室人员、行政后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工作岗位配合抢救。
(四)抢救危重患者未成功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主管医师和科室应向患者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并立即报告科主任和医政办。第九条病历书写
(一)新入院患者在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二)对病危患者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病程记录24小时内不得少于2次。病重患者病程记录24小时内不得少于1次。普通患者23天记一次病程记录。慢性患者至少5天记一次病程记录。每月写一次阶段小结。(三)死亡病历当日完成所有记录最迟应于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四)出院病历应当于出院当日12时前完成并附出院记录交给患者详细记录主要诊断、主要辅助检查结果、出院带药、出院后注意事项及随诊事宜。(五)病历书写其他要求按卫生部《病历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