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和谐社会的主题之一。而“以人为本”中“人”多与“民”联系,因此,以人为本理念明显区别于民法本质中的个人利益本位,而恰恰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相契合。相对于行政法和民法对于单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来讲,经济法所保护的是更广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既非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也并不可能永远与国家利益保持一致,而是将社会上最广泛的最合理的利益需求作为保护的对象,这与当前和谐社会中所涉及的以人为本理念是一致的。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而经济法对于多元化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学者们将“经济法”定义为“协调解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以及协调解决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法律部门”,其天然的平衡协调之本质决定了其应当责无旁贷地担负起重任。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社会责任本位的本质精神就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的公认。当前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结构合理、社会资源有效合理、公民行为规范的社会,而这种理想状况的实现必须以客观面对并合理解决社会多元利益、多层次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前提。但是各个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导致其对平衡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而这中间能够适应调整多元化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之重任的主要法律部门惟有经济法。因此经济法的平衡协调之功能和和谐社会对于利益协调的要求有着许多天然的耦合之处,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早已从现代经济法的不同层面和角度折射出来,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必将获得新生,其发展将会更加科学和谐。
综上所述,在法学的分析方法中可以看出,人与利益、法律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从经济法的理念、调整对象、调整模式来看,经济法的利益观是与社会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是一致的。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历史背景之下,社会分析法学派的经济法利益观又显示车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和谐社会的实现要以经济法理论为指导。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平衡协调功能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以人为本、平衡和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多元化利益需求之间不谋而合,而正是这种天然的契合,决定了经济法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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