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风险提示是指通过地税机关网上和实体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纳税人学校、信函等途径向纳税人制式化发送税收风险提醒,指引其自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第十六条纳税辅导是对有共性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纳税人学校等进行有针对性辅导,帮助其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纳税服务机构应根据风险应对任务具体情况组织应对。对提醒后纳税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有关登记、申报等涉税风险的,由纳税服务机构通过大集中系统分别推送税源管理机构或风险监控机构进行处理。纳税服务机构应按季制作风险应对报告,针对风险应对过程中纳税人反馈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章中等风险应对
第十八条中等风险的应对方法包括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和实地核查。
第一节案头审核
第十九条案头审核是指税源管理机构在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风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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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务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开展的深入、个性化
的风险分析审核,为询问约谈提供支持。案头审核应在税务机关办公
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案头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推送列明的税收风险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结合审核对象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深入研究各税种的关联关系;
(二)进一步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定需要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需要其提供的涉税证据材料;
(四)依法合理估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案头审核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
第二十一条税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案头审核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
告》进行会审,确定需要询问约谈对象、询问约谈方式、应对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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