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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
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
入应对。
第九条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风险应对案件审议制度。风险应对人员应按照要求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税源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应对案件《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的审议工作。其中,对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需要转入实地核查的,以及实地核查后的处理意见,应当进行集体审议。凡未按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税源管理机构的审议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相应栏目出具审议意见。审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风险点是否消除、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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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应对结论或自查报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现行掌握的涉税信息资料、估算税额接近或相符;
(五)是否按规定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变化的,相应涉税问题有无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税源管理机构负责其应对结果的执行工作。对经确认应补缴税款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风险应对机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虽无利害关系但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低等风险应对
第十四条低等风险主要采取风险提示和纳税辅导的方法实施应对,
不采用约谈、核查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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