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而不得超越权限。一般判断权限范围的标准有地域、事项、人员以及授权的法律、法规等。(3)行为应当内容合法。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要合乎卫生法规的规定。包括处罚的客体、范围、程度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卫生监督的内容要适当、明确,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对于各种卫生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形式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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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至于那些卫生法规未作特别形式要求的非要式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则可以任选一般卫生法规允许的各种形式,但仍不得违背卫生法规的限制性要求。(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程序是保证卫生监督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卫生监督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合法成立。第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及监督主体1、简述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答: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于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开始取得了某项权利或承担某项义务之时,也就是主体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例如,《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实施,便产生了卫生监督主体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卫生监督机关审批各种卫生许可证,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申请之日起,卫生监督主体就与其发生了具体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2、如何正确理解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答: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根据卫生监督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或者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不同,可将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两部分:卫生监督守法主体和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谓卫生监督守法主体,就是指卫生监督主体的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卫生法规赋予的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即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机关,也包括卫生法规赋予监督权力的其它机构。3、如何正确理解卫生监督主体与卫生监督人员的关系?答: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也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监督权的其它机构。这就表明,卫生监督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诚然,作为卫生监督主体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其它机构都是由数量不等的公民个人即卫生监督人员组成的,且具体的卫生监督活动都是由监督人员去完成的。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就将卫生监督人员当r